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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鼓励创业创新企业孵化扶持政策

来源: 日期: 2017-09-04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大众创业培育经济新动力,用万众创新撑起发展新活力,打造我县经济增长“新引擎”,推动我县孵化器、加速器及众创空间产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扶持众创空间和孵化器

1.鼓励企业申报。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加大建设支持。积极引导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自然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大中型企业联合共建孵化器,利用社会资本和闲置房屋参与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对新建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50元奖励,每个众创空间补贴面积一般不超过8000平方米,对政府重点打造的示范众创空间,可按装修成本(不含设备购置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3.加大补贴力度。对入驻永修创办并运营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最长3100%的房租补贴,每家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最大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对入驻孵化器、众创空间平台的企业或创客,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最长3100%的房租补贴,物管费、卫生费、水电费等费用6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大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在本政策适用期间内,如将办公场所转作他用(包括转租、另作他用、退租、转借等情形),则需全额退回所得补贴资金。对入驻经政府认定重点支持的孵化器运营团队进行目标考核,完成目标考核任务的运营团队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运营补助。

4.加大创客导师队伍建设。鼓励成功企业家、技术专家以及资深创客、知名创客等担任创客导师,且创客导师服务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每年每位奖励2万元,每年每家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补贴不超过10万元。

5.加大用地支持。在县内按照规划建设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限定租售对象和租售价格的,按照工业用地性质及价格标准供应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孵化器(加速器)用地指标,可按照工业用地性质以出让方式用于孵化器(加速器)建设,孵化器(加速器)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分割转让;利用现有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孵化器(加速器)的,按照孵化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孵化器(加速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鼓励县内孵化企业落户。孵化企业毕业后落户我县加速园区发展两年(含)以上、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并实现盈利的,按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同时该毕业企业前三年实际上缴税收留成部分的80%,按现行财政体制返还补助给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新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5万元奖励。

7.鼓励县外孵化企业落户。从外地孵化企业毕业后落户我县加速园区发展两年(含)以上、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并实现盈利的,按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输出该孵化器(众创空间),同时该毕业企业前三年实际上缴税收留成部分的70%,以及后两年的50%,按现行财政体制返还补助给输出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8.加大财政奖补。对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自上一级认定后3年内升级为省级、国家级时间依次从新认定日期起计算),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前三年实际上缴税收留成部分的全额,以及后两年上缴税收留成部分的80%,按现行财政体制返还补助给孵化器(众创空间),用于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

二、建设服务平台

9.鼓励设立公共技术平台。对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内配套建设并主要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其建设投资额的15%给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鼓励设立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对于新认定、新升级的市级及以上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各类机构充分应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创新、创业、创投、创客联动,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构建开放式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对年服务小微企业数量超过30户,提供服务种类10种以上的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营造创业生态

11.鼓励开展创业创新活动。支持创客空间和孵化器等各类创业创新服务机构、平台承办区域性、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创业大赛、投资路演、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导师分享会等活动,对经事先备案并实际发生的创业创新活动,事后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2.资助优秀创业项目。对获得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单位联合组织的创业大赛奖项并在永修登记注册经营的创业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其中获得国家级大赛奖项的,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10万元,获得市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5万元。

13.建立创新服务代金券制度。每年安排30万元,采取购买服务、业务奖励等方式,鼓励企业使用创新服务代金券向县内众创空间、科技服务机构等平台购买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金融、财务、法律、战略咨询、电子商务、数据分析等服务,根据其服务购买量,每个企业每年可以10%的成本申请换购不超过3万元的创新服务代金券。

14.开展创业创新评选活动。为推动创业创新热潮,激励创业者鼓足干劲,追求梦想,树立典型榜样,每年开展一次创业创新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先进个人每人奖励3000元;依据各创客空间和孵化器承办活动质量(如基金对接、项目选送等)及引进成长性企业数量评选先进团队2个,各奖励资金3万元。

四、鼓励创客和创客队伍

15.落实就业培训政策。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县内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培训和技能鉴定等补贴。创客空间或孵化器组织专业培训机构建设创客实践室,对创业人员及大学生进行创业培训,累计达到1000?课时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万元;规模达到2000?课时的,给予一次性补贴7万元。对众创空间、服务平台等开展其他各类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项目和时长可获相关培训补贴。

16.落实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可获得一定额度内的无息或贴息贷款。

17.落实税收减免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实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可享受相关税费扣减政策,对达到标准的微型企业免征企业增值税。

18.积极探索政府采购创客公寓和人才公寓服务。按照200/?标准给予优秀人才租金补贴,或者免费入住县人才公寓,补贴人数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

本政策涉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资金资助或者奖励,同一单位同一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原有关科技创新文件仍然继续执行,同一事项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措施自201751日起施行,由县人社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