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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鼓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措施(试行)

来源: 日期: 2017-08-14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激发科技创业创新活力,促进县域经济转型创新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鼓励科技型公司及科技型机构建设

(一)鼓励创办科技型公司。鼓励个人、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县内设立科技型公司,注册资本中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所占比例最高可占70%

     (二)鼓励设立研发机构。①鼓励建设市场主导的高校大学科技园或重要科研院所的产业化基地实体落户县内,对于取得实际成效的,给予300-500万元开办补助,重大事项“一事一议”;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其新成立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县内注册,或者将其重要的科研机构、重点(工程)实验室等在县内以独立法人形式注册,给予50万元补贴;③“985”、“211”高校在县内设立国家级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并取得实际成效的,给予50万元开办补贴;④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跨国公司等在县内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并取得实际成效的,给予60万元开办补贴;⑤对在县内设立的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给予50万元补贴;⑥企业以自建或产学研合作形式新建研发机构的,对于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补贴。

(三)培育引进高新技术企业。①外地高新技术企业主体迁入永修的,优先安排用地,迁入3年期内,由县财政将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财政留存部分全额奖励该企业。②对已落户且企业总部和经营主体设在永修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二、鼓励科技人员创业创新

(四)支持高端人才创业。国家“万人计划”及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各类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给予502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和创业创新资助,3年内免费提供2005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给予项目贷款利息30%的配套贴息(累计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免费入住人才公寓,并按月发放0.1万元—1万元生活津贴。

(五)争创科技进步奖。当年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可分别获得200万元、4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可分别获得2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可分别获得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

(六)鼓励设立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成功申报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后工作站的,在永修落户且在本地有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给予一次性建站资助20万元。被认定为省、市优势技术创新团队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和5万元奖励。

(七)吸引高端人才。在永修落户高新技术企业或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每家企业负责推荐不超过6人),年薪超过12万元的,将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全额予以现金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5年内在本县新购买住房的可再享受3年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全额奖励)。

三、鼓励科技研发和科技金融

(八)鼓励开发新产品和申报科技重大专项。企业当年开发的新产品获得“国家级新产品”证书的,每个新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新产品”认证的,每个新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支持企业承担实施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重大专项,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研究补助。企业研究和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获得国家认可后,给予10万元的研究补助。通过知识产权贯标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九)鼓励科研资源设备共享。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面向县内企业开放其技术研发设备、大型科学仪器等科研资源。县财政给予科技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收入总额10%的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创新领域。在县内从事天使投资的机构或个人,其在县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县级财政留存部分,3年内给予全额奖励。同时,社会基金投资县内企业的,给予基金管理团队投资额0.5%的奖励,最高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县财政出资设立县本级科技产业基金,可以与风险投资公司合作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由专业的基金运营机构开展市场化运作,县本级科技产业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0%。县本级科技产业基金参股天使投资基金形成的股权,在发生首笔投资起5年内可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天使投资其他股东转让。

本政策涉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资金资助或者奖励,同一单位同一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原有关科技创新文件仍然继续执行,同一事项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措施自201751日起施行,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